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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焦作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号三维月季公寓*号楼*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司方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塔南路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排附**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本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392号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二终字27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豫民申44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豫民再107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以再审程序立案,案号为(2019)豫0802民再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本院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没有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9)豫0802民再2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