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4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809号三维月季公寓3号楼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司方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塔南路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