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900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郑五十,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00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郑五十申请执行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到庭。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经执行网络查询系统、现场调查和协执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豫900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