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菲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诉**、河南中菲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9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河南中菲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河南中菲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