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五十与**、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9001民初2919号 原告:郑五十,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五十与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五十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五十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33187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其从被告广艺公司处承包了信阳市羊山新区欢畅娱乐会所(已注销)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并口头约定工程价款等内容。同年11月11日,其按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决算,在不含其利润的情况下工程款总额为605374元,其利润50000元,共计655374元,被告**签字确认愿意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到目前为止,被告仅付323500元,余款331874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被告广艺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考勤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2年6月起,组织工人实际完成被告广艺公司承接的信阳市羊山新区欢畅娱乐会所的装饰装修工程;2、结算清单一份,欠条一份,证明其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决算后仅支付323500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润331874元一直未支付;3、2015金民一初字第4754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999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和本案情况一样的另外一个工程,法院判决让**和第二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广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原告郑五十从被告广艺公司处承包了信阳市羊山新区欢畅娱乐会所(已注销)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并口头约定工程相关内容。同年11月11日,原告按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完工后原告制作了结算清单,该工程不含原告利润工程款共计605374元,双方协商按600000元计算。被告广艺公司工作人员何勇批注:“经合算,情况属实”;另一工作人员***批注已付款323500元;被告**在该结算清单上签了名。2012年12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郑五十工程款(信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明年11月30日支付河南广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艺公司及河南中菲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结算欠款人”名义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4754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上诉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1民终9993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二被告支付该案原告***6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郑五十与被告广艺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进行装饰装修,被告广艺公司即应当按照结算清单及双方确定的600000元及利润50000元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其至今尚欠原告326500元未付,原告要求广艺公司承担欠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标准,因双方未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因**仅在结算清单上签名,并未向***案那样以“结算欠款人”名义签字,其所出具的工程款利润欠条亦注明了“河南广义工程有限公司”的字样,足以说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并未以个人身份承担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五十工程款326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五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480元,共计7555元,由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