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0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司方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3)**一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一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