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1630号
原告:**只,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张国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汇鑫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9480779Y。
法定代表人:裴春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只与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只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工程劳务费42388.7元及利息,利息以42388.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安阳县××乡××社区××期××#××#楼建筑工程转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2018年12月26日,***将其中的1#、3#楼建筑工程二次结构支模、砼浇筑工程清包工给**只完成。工程完工后,除支付**只部分工程款外,***欠**只工程劳务费42388.7元至今未付。
***未到庭、未答辩。
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未承建案涉工程。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要求驳回**只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6日,***与**只签订一份《协议书》,***将其承包的瓦店汇鑫社区二期1#、3#楼二次结构支模、砼浇筑工程清包工给**只。**只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3月完工。***已经支付**只劳务款113,000元。***尚欠**只劳务款42,388.7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工程量清单、通话录音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只为***提供劳务,***依法应当支付**只劳动报酬。**只要求***支付劳务款42,388.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只要求***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只要求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只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与案涉工程有关,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也不认可,故**只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只劳务款42,388.7元。
二、驳回**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