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汇鑫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9480779Y。
法定代表人:裴春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志国,职务: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