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只、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938号
原告:**只,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汇鑫社区。
法定代表人:裴春西,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9480779Y。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只与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只申请对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只撤回对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