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江豪,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儿子,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红亮,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乡汇鑫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红亮、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5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34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