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0056-7。
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德江,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93742G。
法定代表人:朱继祥。
本院在执行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沈德江、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德江、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德江、河南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