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盟达鑫机电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盟达鑫机电锅炉有限公司与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划拨被执行人祁连金达成热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71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