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财保103号
申请人:河南盟达鑫机电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叶刘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779616956。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峡县龙成通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5M4KW9M。
法定代表人:张琳,经理。
申请人河南盟达鑫机电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峡县龙成通济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8393.61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盟达鑫机电锅炉有限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峡县龙成通济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8393.6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欣
诉前保全风险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