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2层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坡,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48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宝,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坡,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6元退回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6元退回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