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许之以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今日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大利,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梦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建波,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明信公司)、易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2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诚明信公司应支付给案外人石太安工程款错误;(二)原审法院支持诚明信公司10%的承包管理费和10万元业务费错误;(三)原审法院支持借款利息12.976万元错误;(四)原审法院剥夺***的诉权,***因为家境困难未缴纳上诉费,原审以***未缴纳上诉费为由当庭裁定按撤诉处理错误。综上,本案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请求依法再审。
诚明信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不存在剥夺***诉权问题,涉案纠纷不属于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范围,在一审诉讼中,诚明信公司经一审法院向***转付了50万元,***不存在缴纳诉讼费用困难的问题,故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因某种原因撤回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本案中,***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以贫困为由未缴纳上诉费,且在二审庭审笔录中签字认可其诉讼地位为被上诉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不具有再审利益,本院对其再审理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