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76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2层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79621A。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5月3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7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于2020年7月2日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四、于2020年7月7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于2020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七、于2020年7月1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1165.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河南省诚明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