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4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D13K10。
法定代表人:**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满村商业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071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垣县文化路支行账户94×××90内银行存款7万元。2020年6月28日,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05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垣县文化路支行账户94×××90内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