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1执保231号
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D13K10。
法定代表人:**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407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满村商业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071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505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垣县文化路支行账户94×××90内的存款7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