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1859号
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D13K10。
法定代表人:**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407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满村商业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071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金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