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7执3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满村商业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71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子堂,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东王舍村北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5609502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冀010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32880元,案件受理费38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因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河南省明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费64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直接送达。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关于网络查询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车辆、财付通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60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冀A×××××五菱牌汽车一辆、冀A×××××奥迪牌汽车一辆、冀A×××××奥迪牌汽车一辆,均未予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处置;通过网络查询的其他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车辆、财付通等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或数额未达到申请执行人的处置要求。
关于传统查询和其他线索。具体情况: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有矿区国用(2014)字第4378号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有他项权,并已被多轮查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行政审批局反馈经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查询结果无;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区管理部反馈被执行人在其中心无缴信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反馈对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无有效保单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支公司未查询到有收益类分红保险。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东王舍村北沟厂区内的所有原料罐、成品罐予以查封,但以上财产已被动产抵押,且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经营使用中,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财务室依法进行了搜查。以上传统查询和其他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未达到申请执行人的处置要求。
现本案执行标的436777元,已执行标的660元,未执行标的436117元,执行费6452元(未缴纳)。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其他相应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