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伟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223号 原告:任会彬,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河南省伟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和经南二路交叉口创业园孵化基地3号楼3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彬诉被告河南省伟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会彬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