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20373号
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闫传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幢中国石油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山口加油站,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207国道山口村段路东侧。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山口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籍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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