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4102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闫传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环路中段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备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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