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33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院1幢1单元12层120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858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保证于2018年12月1日之前返还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若被告***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合计6013.51元,本院已经扣划6013.51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豫A×××××的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19年11月05日查封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013.51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6013.51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