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高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2层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567168588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257.54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逯丰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