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3号1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总经理。
关于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6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
二、于2021年1月9日、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
四、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五、于2021年2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屏路东、冬青街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5)第0080号)的土地一宗,该土地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截止2021年3月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