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3号1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5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屏路东、冬青街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5)第0080号)的土地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