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6514号
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红义、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门面房v>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总经理。
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峰、委托代理人李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就1#、2#、3#楼、S1、S2、S3商业及地下车库签订《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一标段工程发包给原告,并就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合同总价款、结算、变更、付款方式、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消火栓报警按钮优化图纸、二次配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备案等工作及费用,签订了《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一标段施工补充协议》。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又就5#、6#、7#楼、S5商业、幼儿园及地下车库签订了《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检验验收,且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73082.14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一标段(1#、2#、3#楼、S1、S2、S3商业以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图纸范围内的除发包人另行分包外的消防工程的所有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包质量等。工期随主体进度,按甲方工期要求配合其它专业施工,竣工验收前30个日历天取得消防合格证。合同总价款为376万元,包含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工程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变更签证金额+奖励款-违约金,其余不作调整。付款方式为:a、本工程无预付款;b、自动喷淋水系统、消火栓水系统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c、通风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支付该系统已完工程量的60%;d、消防控制室设备、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支付该系统已完工程量的60%;e、工程调试完成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或备案通过,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f、验收合格60日内,双方应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完成结算后,付至实际结算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两年后一个月内结清(无息)。
2016年5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二标段(5#、6#、7#楼、S5商业、幼儿园以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00万元,其余约定与一标段合同一致。
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一标段施工补充协议》,约定:承包范围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消火栓报警按钮优化图纸、二次配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验收工作及相关的协调、备案等所有工作及费用。总包干价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消火栓报警按钮全部安装完成后,付至总合同价款的60%;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付至总合同价款的80%;验收合格后60日内,双方应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完成结算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
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二标段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13万元,其余约定与一标段补充协议一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原告付款50万元,并另以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付款50万元。庭审中原告称就一标段、二标段的施工项目,其已完成了合同第5.4条b、c项的施工内容,d项中的消防控制室设备、灭火器尚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的底座已全部安装完成,消防广播系统的布线已全部完成。原告并称其没有继续施工系因被告未按照付款节点进行付款,且施工进行到后期,已联系不上被告的管理人员。
2020年6月23日,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显示:合同价总计7110000元,未施工部分合计2579204.62元,签证部分造价58176.8元,已施工部分扬尘治理费合计17981.87元,未施工部分利润合计119614.26元,现场库存材料合计446513.84元,最终结算价为5173082.14元(合同价-未施工部分+签证部分+已施工部分扬尘治理费+未施工部分利润+现场库存材料)。原告另支付造价咨询费56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二份、工程结算书、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银行流水记录、民事起诉状、网上案件信息表打印件、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均作有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身施工义务,其提交的由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益七禧消防工程结算书》显示合同总价为7110000元,未施工部分为2579204.62元,签证部分造价为58176.8元。因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施工后,被告并未就施工量部分与原告进行结算,其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原告付款,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该结算书可以作为确认原告已完成施工量的依据。庭审中原告称“消防控制室设备、灭火器尚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的底座已全部安装完成,消防广播系统的布线已全部完成”,并称未完工部分的费用在结算时已扣除。原被告所签合同对于付款条件作有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节点向原告足额付款,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致使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完毕以及该项目至今未能达到调试验收阶段。故在被告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款并无不当。该部分合同款共计4588972.18元(7110000元-2579204.62元+58176.8元),除合同所约定5%质保金外,其余部分4359523.6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扣除原告所自认的已付款1000000元,剩余部分为3359523.6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就剩余5%的质保金本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依据质保期约定另行处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已构成逾期,给原告造成有逾期利息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应自原告首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即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为确认其施工结算金额,另支付有鉴定费56800元,该费用亦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原告依据结算书另主张扬尘治理费17981.87元。因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为“工程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变更签证金额+奖励款-违约金,其余不作调整”,并未对扬尘治理费用作有约定,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结算书另主张未施工部分利润119614.26元,因就该部分原告并未进行施工,故原告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依据结算书另主张被告支付现场库存材料费用446513.84元。该结算书中“中益七禧苑第一、二标段设备材料库存清单”显示现场库存材料为“镀锌薄钢板风管、280℃排烟防火阀、感烟探测器”等共计57项,并显示有具体规格、数量、单价、合价,并经统计下浮后的总价为446513.84元。就该库存清单所记载的设备材料,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如不能返还,则应按结算书记载的数额赔偿原告446513.84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59523.6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支付鉴定费56800元。
二、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中益七禧苑消防工程结算书》中“中益七禧苑一标段设备材料库存清单”、“中益七禧苑二标段设备材料库存清单”所记载内容,向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现场库存设备材料,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46513.84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3元,由原告负担1469元,由被告负担18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