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民初943号
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航路15号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鹤淇发电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献纲,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未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