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财保519号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宁川,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晨,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昕瑶,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申请人:李树彬,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申请人:张全福,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申请人:李树胖,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申请人:郭秀英,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申请人:山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城大陵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树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素元,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树彬、张全福、李树胖、郭秀英、山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成素元银行存款4881215.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树彬、张全福、李树胖、郭秀英、山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成素元银行存款4881215.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