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5民初1286号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莲娇。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佘保同。
第三人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海悦
助理审判员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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