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2600号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86235601F。
法定代表人:郭莲娇,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
法定代表人:赵翔。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苗苗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