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莲娇。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号。
法定代表人赵翔。
本院在执行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664275.12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社保局查询退休工资、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有位于湛河区××山路西段南侧【平国用(2014)第SZ-021号】不动产,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7日,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664275.1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电话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尹亚南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