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河南伟业博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1547号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河南泌阳市产业集聚区泌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86235601F(1-1)。
法定代表人:郭莲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伟业博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锦荣路与富贵十一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威上和郡2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5YY09R。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保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被告河南伟业博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民,被告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欠款《博郡一期1#、8#、9#、16#、25#、26#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博郡一期合同》)进度款本金2450996.25元(不含5%质保金758692.33元)及拖欠期间利息18627.5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费5000元、律师费7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博郡一期合同》,2021年8月28日双方结算,《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工程款25289744.2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2080055.65元,按合同约定3%质保金758692.33元暂留被告,被告实际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2450996.2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自2021年9月29日起支付拖欠支付利息18627.57元。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伟业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50996.25元及利息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涉案项目实际于2021年11月办理结算,工程款为25289744.23元,已付17866214.72元。结算后,被告又于2021年2月2日支付2267024.7元,2021年8月31日支付2082876元,目前已支付工程款22216115.42元。竣工结算确认后产生的需扣除原告的扣款272177.63元。现应付款为2042758.85元。二、今年因郑州发生洪水和疫情导致被告经营极其困难,考虑上述因素,延长付款期限。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5日,兴发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博郡一期1#、8#、9#、16#、25#、26#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兴发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0月后,伟业公司向兴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267024.7元。2020年12月30日,兴发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和《付款委托证明》,双方商定将伟业公司开发的永威·上和郡项目二期21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房屋全部房款及全部维修基金抵作支付兴发公司工程款2082876元。2021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工程款25289744.23元,截至2020年10月之前已付款为17866214.72元,质保金为758692.33元,剩余应付款为6664837.18元。扣除2020年10月之后的付款及折款,伟业公司欠兴发公司工程款2314936.48元。
该工程竣工结算后,经兴发公司指派的驻工地代表万清仲在《永威·上和郡一期零星工程第三方扣款汇总表》签字确认,产生需扣除款项及生活区电费汇总共计269562.37元。伟业公司尚欠兴发公司工程款2045374.11元。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兴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0122民初115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伟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14623.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伟业公司向兴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是多少?二、双方结算后,经伟业公司工地负责签字认可的扣款是否应当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三、兴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兴发公司出具的三份收款收据、二份委托证明,及二张银行转款凭证共计2267024.7元。2020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和《付款委托证明》,商定将伟业公司开发的房屋全部房款及全部维修基金抵作支付兴发公司工程款2082876元。该两笔费用均应视为伟业公司向兴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伟业公司应当自2021年8月28日双方结算后支付该款利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兴发公司指派驻万清仲在《永威·上和郡一期零星工程第三方扣款汇总表》工程项目中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解决由乙方(兴发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因此,双方结算后,万清仲代表兴发公司在《永威·上和郡一期零星工程第三方扣款汇总表》签字确认的扣款及生活区电费汇总269562.37元,系代表兴发公司的职务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未经万清仲签字认可的2615.26元,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诉讼保全担保保费,不是必须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兴发公司与伟业公司在涉案合同中,也未约形成诉讼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兴发公司要求的执行费,该费用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伟业博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5374.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45374.1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伟业博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571元,由河南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