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63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回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碧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2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秦宏伟。
关于***与**、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75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蔓维森二区17号楼4-5层4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60元,由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号罗曼维森二区17号楼4-5层4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301135945)。通过网络询价对上述查封房产作出评估,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确定该房产市场价值为7233685元。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以起拍价5063579.50元于2020年5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竞拍人司丽娟以5623579.5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于2020年5月18日将房产拍卖全部款项缴入法院指定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曼维森二区17号楼4-5层4(不动产权证号:1301135945)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归司丽娟(身份证号4101841987××××××××)所有;
三、权利人司丽娟可在30日内持本裁定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