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6537号
原告:**,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2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编号为:JKQY1802063090200007),同时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6日共计90元。判决二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6日,共计137元。以上两项共计227元;3.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6日,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年利率12%,合同期限6个月,利息分6期,约定每月6日付息,2018年8月6日支付该期利息并返还本金,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协议已于2018年8月6日到期,但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利息及所有本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