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8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2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6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因本案被刑事立案并不知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向有关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然后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借款协议(编号为:JKQY1802063090200007),同时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2.判决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6日共计90元。判决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6日,共计137元。以上两项共计227元;3.判决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河南艺品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该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