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执151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炎峰
审判员 陈峰
代审判员 宋一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