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一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庆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转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偿还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63750万元及利息;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37683元,由***、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4、于2018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转飞决定予以拘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临控;5、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7日向灵宝市房产管理局、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询,***名下有汽车四辆,但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财产的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以上执行情况,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巧梅
审判员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 赵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