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涧法执字第335-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飞,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市涛***广场。
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飞、***、***、***、***、**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涛***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飞、***、***、***、***、**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涛***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飞、***、***、***、***、**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涛***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巫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