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25908号
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北段18号院8号楼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余家谋,男,汉族,1965年03月22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家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家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