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童梦育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367号
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21648H。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号*幢**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童梦育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6R4MXQ。
住所:长垣县蒲北区崇礼路西段。
原告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童梦育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