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3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