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02月08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18899946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49号楼1单元8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9年01月01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02月10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勇、嵩卫清、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9年7月11日起的利息(月息2%),三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归还原告利息10万元;于2019年9月10日归还原告利息10万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下余利息。如三被告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下余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利息按月息2%,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019年7月份的利息10万元、律师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48638元,共计365638元,三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法院将本案中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解封后2日内支付原告;如三被告不按约支付,原告可就本案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及本条约定的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以上款项支付方式:由三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李涛,开户行中国银行珠海兰埔支行,账号:60×××55)。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638元,减半收取24317元,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给原告。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204执恢233号,后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在2021年7月25日之前将(2019)豫0204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2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信
书记员贾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