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恢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02月0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div>
被执行人:蒿卫清,女,1977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div>
***与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蒿卫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嵩卫清、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9年7月11日起的利息(月息2%),三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归还原告利息10万元;于2019年9月10日归还原告利息10万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下余利息。如三被告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下余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利息按月息2%,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019年7月份的利息10万元、律师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48638元,共计365638元,三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法院将本案中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解封后2日内支付原告;如三被告不按约支付,原告可就本案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及本条约定的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以上款项支付方式:由三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李涛,开户行中国银行珠海兰埔支行,账号:60×××55)。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638元,减半收取24317元,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给原告。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蒿卫清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204执60号,后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5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204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蒿卫清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信
书记员尹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