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949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355号、12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