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17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莲花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嵩县车村镇树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5472738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众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县龙都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7357965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莲花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众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
审判长谢会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关海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