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中泰城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商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9C3G0A。
法定代表人:赵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神农路与文正路交汇处向北50米路东会信用代码914116265735796545。
法定代表人:武晓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中泰城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众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商丘市中泰城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但其仍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中泰城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许长峰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