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384号
原告: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邹红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军,山东齐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振涛,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于凯,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张振涛、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