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正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H03B5B,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山东华强水暖管件市场A30区34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业,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4047T,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601—1。
法定代表人:景义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正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滨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7085.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管晓蒙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